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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反腐新规!医生收回扣3000或开除,下月起施行

https://www.cphi.cn   2018-04-09 09:55 来源:赛柏蓝器械

银川晚报4月8日报道,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加大对医疗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净化医疗环境。

       “红包”、“回扣”底限再被拉低,继上海、安徽之后,宁夏正式发文:3000元成医生收受回扣的红线,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堪称史上最严。

       银川晚报4月8日报道,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对医疗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净化医疗环境。

       其中6项处罚措施中的第三条显示,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此处罚措施一出,上海、安徽已出台的“5000元红线”“最严最狠”的帽子要移位宁夏,因为3000元的回扣就可能让医生丢了工作。

       此前,赛柏蓝器械曾报道,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卫计委公开发布《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查实受贿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纳入不良记录。

       更早的是,2017年9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中也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相比较而言,安徽即将执行的《办法》要比上海的更严厉。而宁夏的《规定》则比安徽更严。运动式的医药圈反腐层出不穷的同时,也在趋严。“带金销售”的空间将在这场运动中再被压缩,会不会走到“行不通”的时候,很难说。

       按照宁夏的《规定》,新规自2018年5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

       宁夏《规定》中的6项处罚和7个从业规范

       6项处罚

       《规定》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方案进行表述,医疗卫生人员如果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3.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以机构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索取红包、回扣的从重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违反本《规定》提供回扣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予以曝光,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处理。

       7个从业规范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其中包括:

       1.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

       2.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给予的现金、物品,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3.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4.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其本人及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6.不得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不得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对于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规定》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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