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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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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监局
  2018-10-09
近日,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95号),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近日,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95号),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鼎复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装量、含量测定。

       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磷酸哌嗪宝塔糖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地黄(生地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康齐乐中药材有限公司、江西古方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独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薄层色谱。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消栓肠溶胶囊[消栓胶囊(肠溶)]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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