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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贸易谈判看中国药品管理部分问题的未来发展

https://www.cphi.cn   2020-01-17 01:13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zhulikou431

在2020年1月15日,中美贸易谈判第一阶段文本(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全文公布,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了部分药品管理条款。这份重要的国际间协议对于中国药政管理也会产生很多影响,并对正在修订的上述法规产生影响。现在笔者为各位梳理要点,解析文本,期望可以为制药同仁提供参考。

       随着2019年8月26日《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版本的颁布和生效,中国药品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近期,国家药监局连续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文件;随着这些文件的发布,中国药品监管新局面在逐步形成。

       而在2020年1月15日,中美贸易谈判第一阶段文本(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全文公布,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了部分药品管理条款。这份重要的国际间协议对于中国药政管理也会产生很多影响,并对正在修订的上述法规产生影响。现在笔者为各位梳理要点,解析文本,期望可以为制药同仁提供参考。

       文本要点1-中美就药品专利事宜达成协议,推进药品专利规范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三节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部分,提到: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解析:从上面内容看,中美达成的协议对于药品知识产权给与重点关注。预计这项政策对于知识产权队伍强悍、专利布局深远的企业会是重大利好;而对于部分创新药品企业,如果所持产品的知识产权不是很清晰,或者存在潜在侵权问题,估计会被打压。当然从长远看,对于提升中国制药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增加创新力的培养是有利的。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解析:这部分条款,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有多次补充数据的机会。在司法程序中的多次补充机会,对于专利持有人会更有利,预估专利诉讼官司有延长趋势。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

       解析:从上面内容看,针对这些涉及药品审评过程中的专利纠纷,需要国家药监局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给予原则性规定,并专门出台制度来管理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现行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专利链接制度,但是采用了一个折中条款。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核实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1210草案,目前草案第三稿没有涉及任何专利链接制度信息,也没有针对药品审评注册阶段知识产权争议的条款。

       ◆核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修订稿),也对涉及药品专利没有任何规定。

       初步估计上述两部法规要修订,增加类似相关内容。

       ◆检索CDE官网,只发现一条 20090819的通知:为方便注册申请人浏览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我中心特在CDE网站主页"服务大厅"栏目增设SFDA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专栏"链接,敬请关注。

       从NMPA数据库,虽然有一个数据库名为"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但是这个数据库的完善性和相关关联性很差。

       例如下面是美国FDA的OB(橙皮书)检索途径,可以看到下面和专利相关的检索入口。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建立如此便捷的专利链接制度。

获批药物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解析:根据上面这条解析,估计药品审批制度、知识产权法都需要做适当调整。

       目前虽然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中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供不侵权的声明,但是在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一般采用―――Bolar例外原则。因为对于药品来说,由于药品在上市之前必须经过漫长的立项、各类技术研究、动物试验、临床试验和行政审批过程。所以,如果等到药品专利权届满后才允许注册报批,那就意味着在注册报批的几年时间里,尽管专利权已经到期,但其他人仍然无法使用该过期专利获得利益,这在无形中等于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对公众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这些支持药品研发,而不支持药品商业化销售的行为,是否侵权,在本次中美贸易谈判后,会得到更清晰界定。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四节 专利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解析:这段怎么说呢?虽然国内CDE一直在持续投入资源加快审评审批,力求审评审批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但是不合理的延迟一直存在。而对于不合理的延迟,估计国内企业有更痛苦的感受和发言权。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解析:这一条很清晰。凡是由于行政效率低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缩短问题,应该给与合适补偿。进而,导致仿制药公司会受到更多影响,仿制药上市步伐会减缓;而原研公司或者专利持有人可以利用这些条款享受更长时间的垄断利润。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解析:无论如何,上述条款一旦落地,都会对创新药公司或者专利持有人产生很强的保护作用,并进而促进药品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在短期内,对于国内某些抢仿的企业会产生不利影响。估计很多研发公司开始评估自己项目受到的影响,以判断后期投入和上市延迟时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第1.18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解析:中国对于国内假冒药品打击一致采取较严厉措施。随着药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建设,打击力度会更强更精准。

       在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药品管理法》上面,增加了一条更人性化的条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现在根据中美贸易谈判结果,估计以后这一条操作空间会缩小。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解析:应该说国家药监局过去对原料药实施批文管理的制度是不错的,缺点也就是效率低,上市后工艺变更困难。目前采取的原料药和制剂关联审评制度,虽然表面看,实施了有效关联。其实,市场不是万能的。在EHS压力持续加大情况下,采购量很小的制剂商对于原料药供应商没有谈判话语权,只能服从。因此完全依赖制剂商去约束原料药供应商的想法,过于理想化。既然现在美国要求中国分享这些信息,预估中国药政部门对于原料药企业管理力度加强,是不争的趋势。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美国FDA没有建立针对进入美国市场的API供应商的数据库,因此发生了2008年的肝素钠事件。现在FDA通过中美贸易谈判结果,就可以分享中国药政部门对于国内API供应商的规范管理结果,也算了行政资源。下面截图是来自NMPA数据库的检索数据。目前看是有1746家API供应商,但是考虑到还有很多采用关联登记的API供应商还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实际上API供应商企业会更多一些。

药品生产企业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

       要点2-美国对华出口额增加要求

美国对华出口额增加要求

       解析:虽然上面美国对华出口增加的额度不仅仅限于药品;但是根据制药行业中美国研发优势看,国内虽然通过4+7等方式节约了部分医保资金,预估大部分会流向外国优势企业。

       好在,大部分常用药都是超过专利期的药品。中国民众常规用药应该不会受到很大影响。

       总结

       从上面信息和分析看,中美贸易谈判结果对于中国药品行业影响预估如下:

       第一. 短期内,部分创新药企业或者抢仿品种会受到影响。

       第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近期更不可能定稿,需要再次修订以回应这些要求。

       第三. 药品企业应该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和队伍建设。

       第四. 合规水平较差的供应商进入美国市场的难度会加大。

       作者简介:zhulikou431,高级工程师、PDA会员、ISPE会员、ECA会员、PQRI会员、资深无菌GMP专家,在无菌工艺开发和验证、药品研发和注册、CTD文件撰写和审核、法规审计、国际认证、国际注册、质量体系建设与维护领域,以及无菌检验、环境监控等领域皆具有较深造诣。近几年开始着力关注制药宏观领域趋势分析和制药企业并购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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