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前段时间CDE发布的“化学仿制药重大缺陷清单”,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对于“重大缺陷”,预防大于补救,通过研发管理流程的优化,降低“重大缺陷”发生的概率,是企业的最优策略。
本文结合部分研发企业的管理现状,提出了具体的优化建议,对于文章未能涉及的其他管理环节,如有建议,欢迎留言。
分析方法的管理
重大缺陷:主要质控项目的分析方法不合理、不可行(如分析方法不能反映药品质量),需要重新开发新的分析方法并进行方法学验证、重新进行稳定性考察的。
管理现状:①对于自行开发的分析方法,部分研发企业以“分析检测结果”作为杂质谱的唯一依据,即:检出什么,就研究什么,未能结合工艺进行杂质谱的理论分析,缺乏对理论杂质的研究。例如,存在低波长吸收或无UV吸收的理论降解杂质,但分析方法为UV检测器+高波长。②对于委托检验的项目,当甩手掌柜,未对CRO开发的分析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以基毒杂质检测方法为例,某些CRO为了提高检出能力、让验证结果好看,在试验设计上投机取巧,采用供试品不溶的溶剂作为提取溶剂,这种操作将难以保证杂质的提取率,即使样品检测结果为未检出,也可能是假阴性的结果,容易引发审评质疑。
优化建议: ①分析方法开发前,工艺人员和分析人员应充分沟通,形成“理论杂质分析报告”,涵盖理论杂质的结构、来源,并对理化性质(如UV吸收特性、极性、溶解性、稳定性等)进行初步评估;②委托检验的项目,必须审核CRO提交的方法验证方案,对实验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标准物质的管理
重大缺陷:结构确证错误或与目标物不一致(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解读:虽然此条针对的是API的结构确证,但对标准物质的管理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管理现状:部分企业对于标准物质的验收管理,主要依赖于分析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因此,验收的重点通常在“资质文件的完整性”上,而对于“资质文件的正确性”,尤其是“结构确证的正确性”,企业似乎是默认供应商的结果是正确的,而未将结构确证资料交由具备结构解析能力的人员进行确认(如:合成人员),一旦资料存在错误或与目标物不一致,势必发补。
优化建议:在标准物质的验收管理环节,安排具备结构解析能力的人员对“结构确证资料的正确性”进行核对,以确保购入的标准物质结构与预期一致。
参比制剂的管理
重大缺陷:参比制剂的选择不符合要求。
管理现状:对于已纳入目录的参比制剂,企业直接选择,对于未纳入目录的,企业经过遴选,提出参比制剂的备案申请,申请通过后就不再追踪。这种管理模式为研发埋下了2个雷:①目前,参比制剂目录属于动态调整,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早期被纳入目录的参比制剂,是否仍符合当下的法规要求,企业未经评估,一旦选错,项目投入付之东流;②未定期确认参比制剂的地位,但研发并非一蹴而就,在此期间,若参比制剂发生重大安全性风险被撤市、工艺已不能满足当下监管的要求或者参比制剂遭遇可及性问题,企业若未能及时发现,就无法及时作出应对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优化建议:①对于早期已纳入目录的参比制剂,研发企业应自行查询相关资料,并结合当下的法规要求,全面评估参比制剂的地位,树立正确的研发标杆;②对参比制剂的地位进行定期确认,以确认参比制剂在研发的全生命周期中,始终具有参比地位或参比地位不受影响。
BE的管理
重大缺陷:研究质量的可靠性、研究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存在缺陷,如:方案偏离的理由不充分、样品量不足、方法学验证数据不充分等。
管理现状:部分研发企业仅依赖QA进行合规审计,却未配备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员,无法对BE试验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仅以统计学结果为唯一验收标准。
优化建议:配置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对BE试验方案进行审核,在关键环节监督CRO的活动,确保符合GCP要求,并及时收集发生的ADR。
参考文献:
【1】《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试行)(征求意见稿)》
【2】《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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