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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药品研发环境的变化

https://www.cphi.cn   2018-11-23 11:18 来源:药智网 作者:药小慧

近5年来,我国创新药研发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尤其是2017年,国内化药、生物药的创新药申报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2017年申报的生物创新药相比2016年涨幅达到了126.7%。

       改革开放40年期间,中国药品研发大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药品转让技术的政策又经历了哪些改革?且看下文。

       一、基础研究

       近5年来,我国创新药研发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尤其是2017年,国内化药、生物药的创新药申报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2017年申报的生物创新药相比2016年涨幅达到了126.7%。

2013-2017年创新药的申报情况

图1-2-1 2013-2017年创新药的申报情况(品种计)

       但从靶点来分析我国近5年来上市及申报的创新药,不难发现,基本上是在已知靶点上的追踪创新,我国基础研究和转化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深层次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

       反观欧美制药强国,其从事新药研发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种[1]:

       1、大学和非盈利科研机构

       从事(致)疾病机理的研究——发现新的药物靶点和创造新的临床治疗手段;新型药物分子(平台技术)的建立(比如人源化和全人源化治疗性抗体)。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专业基金机构的科研资助。研究成果的成功出路是技术授权或转让给大医药公司;研究人员得到风险投资或政府资助,到大学科技园成立小公司自主创业。

       2、技术创新型中小公司

       基于公司创业人员自主的创新技术,致力于开展新药研发的早期研究。经费主要来自早期风险投资。成功的出路是被巨型制药公司整体或部分兼并。偶尔也有小公司凭借优秀的平台技术自主发展成大公司,比如美国的Genetech,但是他还是以近500亿美元的价格被瑞士Roche合并。

       3、超大型制药公司

       集中一大批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极其精细的技术专业分工,采取类似于工厂流水线的协作形式,针对新的靶点基于成熟的平台技术进行创新药物分子的研发,或基于新的技术平台针对新的和老的靶点研发创新药物。巨大的研发经费来自企业的利润和资本市场的资金,成果的出路是产品上市。

       从国外制药发达国家的新药研发情况来看,新药研发的主体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主要着重基础研究。同样地,我国基础研究力量也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如北大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创新型企业通过和国内科研院所或国外研究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新药的开发,或者企业自主进行研发,我国新药研发的途经和方式在逐渐的多样化,但是都不能离开基础研究。

       哪个疾病领域的新药研发比较困难?不少人首先会想到阿尔茨海默病。虽然我们对于阿尔茨海默病的疾病特征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其致病机理一直处于“假说”阶段。因此,针对阿尔茨海默病的新药研发屡遭失败的情况也并不令人奇怪了。

       二、药品监管与法规

       美国能成为全球最顶尖的制药帝国,跟其背后强大的药品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FDA在药品研发、注册、监管、流通等领域政策法规导向的合理和先进性,对我国药品监管来说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药品监管上遗留了很多历史问题,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回顾每一次改革,多数以旧问题被积压,新问题又出现告终,改革并不深入和彻底。因此,从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起,我国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再次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

       (一)新药相关监管法规的变革

       1.新药的重新定义

       我国对“新药”的定义经历了多次变更,“新药”的定义从1985年“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到2002年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再到2015年才终于确定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从“中国新”到“全球新”的转变,整整摸索了30年。通过不断地改革,我国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才有了最清晰的认识。

       2.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试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药品监管走向国际化的一项大改革。MAH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统一捆绑的管理模式,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药品注册,取得最终的药品批准文号。MAH实施后,药品研发和药品生产实现分离,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拥有药品的批准文号,使我国药品研发格局发生了变化,利好新药研发,同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该制度的落地有利于推动我国新药研发的快速发展。

       3.新药的临床试验管理改革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虽然取消对临床试验机构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定制度,但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准入门槛。相反,通过增加临床研究资源,增强临床试验机构监管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临床试验申请默示许可制。建立完善注册申请人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受理药物临床试验和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前,审评机构应与注册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提出意见建议。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期限的设定,对药品审评部分施加了压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企业来说,降低了审评积压导致审评周期过长的风险,有效调整使资源合理应用。

       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为实现国内国外药品同步上市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二)仿制药相关监管法规的变革

       “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国际上普遍采取鼓励创新和鼓励仿制并重的政策取向,并在促进仿制药研发创新、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印度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药品专利授予标准、对“常青专利”予以严格限制、注重发挥强制许可的威慑作用、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提出强制许可申请等措施,促进仿制药的发展。美国通过简化仿制药审评审批流程、推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建立“橙皮书”制度(美国将所有FDA批准的、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编印成书,并在附录部分发布所批准药品相关专利信息,定期公布。由于该书的书皮颜色为桔色,俗称“橙皮书”)、适度实施药品强制许可等政策,促进仿制药产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仿制药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数量品种不断丰富,在近17万个药品批文中95%以上都是仿制药,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要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仿制药行业大而不强,“多小散乱差”的局面仍还存在,药品质量差异较大,高质量药品市场主要被国外原研药占领,部分原研药价格虚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仿制药的需求与现行药品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1.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落实

       早在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提出了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BE试验由药监总局批准开展改为备案后企业自主开展。直到2016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一致性评价工作才算落实实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非常给力的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一致性工作,包括资金资助,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给予招标采购的优待。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我国仿制药市场规范具有巨大的意义。

       2.建立《中国上市目录集》

       《中国上市目录集》,它有一个更为业界熟知的名字:《中国橙皮书》。与美国FDA的《Orange Book》相同,《中国橙皮书》对于我国药品研发具有同等意义,其收录了中国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药品,并确定了参比制剂和标准制剂,进行实时更新。

       3.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

       2012年-2016年,全球共有631个原研药专利到期,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难度大以及一些罕见病药品市场规模较小等原因,国内仿制跟进的速度还很慢,许多专利到期药,没有企业提出仿制注册申请。在建立《中国上市目录集》的基础上,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通过对列入目录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以鼓励引导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有序研发、注册和生产,让更多制药企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仿制研发权益,促进更多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仿制药尽快上市,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原研药价格过高问题,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药品在我国短短缺的问题,大力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供应保障能力。

       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正式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意味着中国在药品研发和注册国际化道路上迈出了历史性一步。在CFDA加入ICH后,我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步伐也会越发加快。

       4.原辅料包材关联审批

       2017年11月,CFDA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以制剂审评为核心,根据制剂生产及质量要求决定原辅料的质量要求,进而提升原辅料审评技术要求的科学性、针对性,提高药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原料药的关联审评制度的实施终止了原料药批准文号制度,也被视为DMF制度的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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